专家解读“意见” 被挪用股票不一定全赔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11:20 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那么,金融机构到底该赔自己多少钱?哪些债权可以获得全额赔偿?具体程序如何?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后,对《意见》进行全面解读。 债权收购.适用范围
期货、保险公司除外 问:哪些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可以适用《收购意见》呢? 原文:《收购意见》适用于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 专家解读:也就是说,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城乡信用社、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旦因违规被接管、托管、停业整顿、撤销、关闭,都适用《收购意见》。但期货和保险公司一旦出了问题,不适用于《收购意见》。 债权收购.时间限制 9月30日前后有不同 问:无论何时形成的个人债权,都可以按《收购意见》得到赔付吗? 原文: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 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 专家解读: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没有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适用《收购意见》;9月30日后被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收购意见》。 债权收购.放弃收购 不参加收购可参加清算 问:我不想参加收购,可以吗? 原文: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本意见执行;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 专家解读:在对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时,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有关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债权的收购。对于选择接受收购的投资者,如果将来金融机构最终清偿率超过90%,超出的部分还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接受收购,而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的分配。对于选择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分配的投资者,需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订协议,如果将来金融机构的最终清偿率低于90%,有关部门或机构不再对投资者进行差额补偿。 例如王先生对某证券公司拥有100万元其他个人债权,如果参加收购,能获得10+(100-10)×90%=91万元赔付。如果王先生不参加收购,那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假设该证券公司最终清偿率为95%,则王先生可以获得95万元的赔付;二、假设该证券公司最终清偿率为80%,则王先生只能拿到80万元。 由于被处置金融机构往往存在债务黑洞,因此个人最好参加收购。 债权收购.收购程序 参与收购分四步走 1.登记 自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之日起,相关个人债权人应在90天内,到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工作组、撤销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除外)。 2.审查 债权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债权证明、原始凭证等,交相应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进行审查。 3.确认与转让 甄别结束后,对被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应要求以清算组的名义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应同时签署债权转让书,将其所持有的债权让渡给收购方,由收购方参与金融机构的清算。 4.领取收购款 债权人(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到指定银行领取收购款。银行收回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从目前情况看,从登记到领钱,至少需要180天,而最长时间没有明文限制。 (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