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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贷款松绑 券商融资渠道多元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 16:11 经济观察报

  记者 邹光祥 北京报道

  “明渠不畅”则“暗流汹涌”,围堵不如疏导。为解决券商流动性资金不足,11月4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券商短期融资闸门再度打开。

  短短一个月内,监管部门对券商融资连出三道利好,令券商喜出望外。上月,在证监会刚刚批准首批创新试点券商后,18日,央行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与此同时,证监会也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可操作性增强

  业内人士指出,相比4年前颁布的法规,新《办法》在借贷主体和质物的范围上都有所扩大,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按照新规定,质押物除以前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之外,又增加了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

  同时,在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方面也做了调整,以前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而现在则增加到1年。另外,旧《办法》要求券商与商业银行自行协商建立主办行关系,一家券商只能在一定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而现在对此已不做规定。

  此外,对于业界最为关心的股票质押率,则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央行和银监会决定。相比以前的做法,《新办法》将执行更为灵活的利率政策。

  海通证券的马明明认为,上述变化对券商而言可谓是一大利好。增加可转债作为质押物,进一步拓宽了券商融资渠道。而放宽贷款期限更使券商规避了短进短出的操作风险,同时券商可以确定最佳的还款时间,进行一些长期投资,减轻还款压力。对于贷款人的选择范围更是进一步放宽,券商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一些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合作伙伴。

  浙江利捷的余凯认为,新《办法》把可转债纳入质押物范围,将大大提高券商持有可转债的积极性,也因此构成可转债的重大利好。

  杯水车薪?

  券商委托理财和挪用保证金被频频曝光,引发了市场对券商资金链断裂的担忧。而一家券商资金链断裂,往往殃及多家上市公司,甚至影响到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行。

  新《办法》在短期内并不能解决券商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人大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部分问题券商接二连三出现资金链危机,除了本身资本金长期不足、成本控制不严外,大部分是由于一些违法违规的操作所致。

  接受记者采访的银行和券商人士都认为,按照修订后的新《办法》,股票质押贷款也难以成为券商重要的融资渠道。

  有银行人士给记者算了笔账:如果全国券商的自有资金是1000亿,就算是全拿来买了股票,股票质押贷款也只有600亿,再刨除掉不符合条件的股票,“大概就是200亿-300亿的量。况且,现在银行贷款一般都是先评级,再授信,有几家券商能达到银行的贷款评级标准?”

  券商人士认为,其实券商手中的可转债很少。他因此建议,应进一步放宽质押物范围和质押主体,比如可以考虑将券商自有的法人股等纳入到质押物的范围内。

  新《办法》是救急不救穷,对券商融资来说是杯水车薪。赵锡军认为,按照规定,经纪类券商尚不能做股票质押贷款,因为借款人只能是可以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券商。而对于能够质押贷款的券商来说,融资量也十分有限,其手头拥有的质押物并不多。新办法规定质押率不得高于60%,按最好的情况来说,券商能融到的资金也要打6折。

  新政陆续推出

  券商应再无违规经营的冲动和理由。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新《办法》的出台,此前一直困扰券商的融资渠道过窄、资金链过于紧张的情况将有所缓解,券商生存和发展环境也将由此改善。

  到目前为止,券商已拥有包括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同业拆借、增资扩股或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发行短期融资券等多种合法融资渠道,无论从期限和规模上都形成了多元化的融资格局。

  “国九条”中“拓宽券商合法融资渠道”的精神正在被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消息人士透露,由央行和银监会牵头、证监会参与的“拓宽券商融资渠道专题小组”正在考虑一整套政策措施,试图多管齐下、多种渠道为券商“输血”。其中,值得关注的一项措施是给予券商一般贷款客户的资格,让其获得长期信贷资金的支持。

  赵锡军认为,券商是资本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和中介机构,有着多种资金需求,如短期的清算头寸需求、中长期的投资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等。但目前同业拆借的资金期限短,按规定只能用于日常的头寸需要;加上券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防止其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股票投资,长期以来,券商难以像其他工商企业一样,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

  有专家建议,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券商,可以允许其以自身资产,如房地产、外汇资产等作抵押,或通过担保获取一般性贷款,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扩充营业网点等。

  此外,还可考虑为券商提供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方式可以解决券商在各种业务中的资金需要,它是券商取得资金的最佳渠道。当然,对于银行来说,此种融资方式的最大问题在于风险控制。

  实际上,券商各种业务的风险程度各不相同。银行完全可以在充分分析券商业务特点和强化贷款监管的基础上,对那些收益相对稳定、需要大规模资金支持的业务项目,发放证券业特种贷款,如证券承销贷款、收购兼并贷款等。信用贷款和循环周转的信贷额度贷款,可以根据券商的资信状况确定额度,并可实时地监控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效降低贷款风险。

  专家提议,在具体操作上,可借鉴国际银行业通行的特许经营惯例,由商业银行在报请监管部门批准之后,设立证券承销贷款、收购兼并贷款等专项贷款品种,先在个别银行试点,再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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