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作了哪些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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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11:28 深圳商报 | ||||||||
与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新发布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在多个层面上有明显改进。 经过对比,新办法的主要改进包括: 放宽了借款人主体范围,由综合类证券公司扩大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
放宽贷款人主体范围,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扩大为所有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取消了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规定; 扩大质押范围,不再限于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扩大到上市公司可转债; 放大质押贷款总额,总规模由现行不超过资本金的15%,改为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由不超过资本金的5%,改为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延长质押贷款期限,由最长为6个月改为最长为一年; 对质押贷款利率相对于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可否浮动及其浮动幅度不做规定; 进一步明确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这一警戒线最低由130%提高到135%,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 放宽了借款人的条件,取消了上一年度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要求,但增加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的要求。(梁惠元黄炎李薇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