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敖晓波 陈琰)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以及规范相关市场,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昨天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据了解,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
此外,为规避风险,在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几种股票作为质物:包括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交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交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此外,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通知强调,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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