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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法规亟待完善访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彭真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07: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管理层收购(MBO)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法律政策环境。我国规范管理层收购的法规亟待完善。那么,具体而言,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对法律政策进行建设、改进和完善?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彭真明。

  记者:国资委研究室文章指出,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管理层收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范。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需出台哪些法律和政策规范?

  彭真明: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管理层收购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手段,会涉及到国有资产。早在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就开始着手起草的《国有资产法》,至今尚未出台,目前《国有资产法》的缺位,使得管理层收购中许多有关国有资产的问题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法》的主要目标是要让国有资产有人负责,让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到位。这不仅是管理层收购法治化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是我国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就管理层收购而言,《国有资产法》应在明确国有资产的理算范围和国有股的定价方式两方面着力。

  另外,我国应尽快颁布《管理层收购管理条例》,对管理层收购的定义、原则进行界定,对管理层收购的对象、主体、监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限定收购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合管理层收购,能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股本较小;公司所处的行业为竞争性行业;公司管理层有优秀的管理能力等。

  要明确收购主体的资格。由于我国缺乏成熟的经理市场,国有企业管理层大多由上级委任,在贡献及能力方面良莠不齐。鉴于我国公司管理层的特殊性,《管理层收购管理条例》应对管理层收购的主体资格给予适当的限制,以保证管理层收购的质量。

  有资格参与管理层收购的管理者一般应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较好的职业道德,且在过去的经营管理中,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也可以通过全体员工以投票的方式来认定实施收购的管理者的资格。

  要限定管理层的任职年限及持股年限。由于目前实施的管理层收购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协议以低于正常市价的价格购买国有股,因而管理层只要把收购得来的股份转手就可以获得收益。为防止管理层的这种短期行为,保证公司正常长远的发展,法律必须对管理层在被收购公司及壳公司(为实施管理层收购而成立的公司)的任职年限作出一定的限制,且规定管理层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公司股票。

  记者:有观点认为,管理层收购造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重合,会加剧企业内部人控制。如果这一现象真的存在,那么,应该如何从法律上对其进行规制?

  彭真明:管理层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公司收购行为。在管理层收购完成后,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融为一体、内部人与大股东的利益彻底一体化,在这样的情况下,管理层很可能会从事一些不当行为,损害国家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管,特别是应重点监管以下几个问题:

  (1)关联交易问题。由于管理层在被收购公司和壳公司中均占有控制地位,他们很可能通过壳公司与被收购公司的关联交易,隐瞒企业真实财务状况,侵害被收购公司中国家和中小股东利益。

  (2)操纵证券市场问题。虽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均明确禁止股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再买入,但由于绝大多数管理层都是通过壳公司而不是通过管理层个人持股的形式实施收购,收购主体是壳公司而不是管理层,因此,禁卖禁买的规定对于躲在壳公司背后的管理层无法产生约束力。在法律无法规制的角落里,管理层由于兼任被收购公司的重要职务,掌握其运营的第一手资料,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操纵股票价格,以此牟取暴利。

  (3)内幕交易问题。管理层是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壳公司的控制者,其对被收购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非常熟悉,属于典型的内幕人员,为了获取暴利,他们有可能利用壳公司进行内幕交易。

  另外,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应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虽然《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在管理层严密封锁消息的情况下,股东难以掌握真实的证据,因而在诉讼中就可能因为举证困难而导致败诉。为改变这种被动情况,对于这类诉讼,法律应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责举证。

  记者:国资委研究室文章指出,在实施管理层收购的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应如何规避此类问题的发生?

  彭真明:要消除管理层收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需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造假的惩罚力度。为防止收购前管理层隐藏利润扩大账面亏损逼迫地方政府低价转让股权,防止在收购中管理层贿赂地方政府暗箱操作,防止收购后管理层通过关联交易隐瞒企业真实财务状况,侵犯国家和中小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应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具体立法上,建议不仅要扩大披露信息的范围,如要求管理层提供收购原因、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及收购资金的来源等信息,还要加大惩罚力度。

  记者:管理层收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除了要加强上述法规建设和完善外,还需在法律和政策上进行哪些方面的改进?

  彭真明:由于我国管理层收购的特殊性,除《国有资产法》、《管理层收购管理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之外,尚需诸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例如,目前在不动产评估准则方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等现存的相关规范仍发挥着主导作用。但由于这些规范令出多门,各规范之间缺乏协调,重复规定和相互矛盾等情况比比皆是。此种法制状况对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显然不利,因此有必要由相关部门制定一套统一的、切实可行的《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法》和相关准则。此外,有必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更好发挥中介机构和人员在管理层收购中的作用。例如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其中不仅要强调中介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要针对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以完备的法律责任客观地促使中介人员责任心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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