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
□ 本报记者 秦 炜
记者日前在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采访时,董事长王里顺苦着脸告诉记者,他们这家上市公司控股的三个子公司北京太行前景水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7%)、保定太行和
益水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5%)、保定太行兴盛水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2%)之中,北京太行前景水泥有限公司实际上已成为太行水泥的主要利润支撑点,从去年建成投产到今年上半年共为上市公司贡献净利润约3000万元,其余两家公司一家于2003年底建成投产,目前正处于市场开发阶段,另一家则处于完成基本建设后的试生产阶段。这些项目的前景良好,但由于自今年4月份以来实施的宏观调控,使他们陷入了资金困难,而且,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也不允许给关联企业提供拆借资金,令他们进退两难。
记者通过业内人士了解到,象太行水泥一样遇到这种情况的,并非少数个案。或多或少地存在此类问题的上市公司,至少有200家左右。
限制上市公司为关联企业融资、拆借、担保,对预防大股东恶意掏空上市公司以至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确很有必要,但是,对于上市公司为其控股的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信贷担保等也“一刀切”予以限制,到底合不合理?围绕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
王欣新说,根据中国证监会与国资委于2003年8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由于这些限制性规定并没有将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排除在适用对象之外,也就是说证监会和国资委定出的这个规定,实际上对上市公司为其控股的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信贷担保也是限制的。
王欣新认为,《通知》中的上述规定确实有考虑不周之处。上市公司与其各个控股子公司在组织上构成集团企业,而在集团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本是组建企业集团的目的之一。对母子公司而言,在财务报表上是合并的关系,控股子公司的盈利或损失将直接按投资比例反映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因此,应该允许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可以不受其资产负债率的限制,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也不必纳入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额之内。
王欣新指出,在现实中,一些上市公司,尤其投资管理型的上市公司,由于本身经营地域、经营业务、经营方式的调整以及市场的变化等原因,上市公司即母公司的经营业务逐步收缩,其盈利能力也逐渐萎缩,而主要靠控股子公司的盈利支撑上市公司的业绩,为股东提供回报。在近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后,特别是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的产业政策出台后,制约了此类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能力,而煤、电、石油、钢铁等原材料价格却大幅上涨,生产成本急剧增长,导致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流动资金严重匮乏,加之有的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较低(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建成投产后其资产负债率就已经接近或达到70%,靠其自身条件已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新的贷款,甚至原有的银行贷款也面临到期难以归还的困境,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以往,上市公司通常采取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委托贷款或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的方法帮助控股子公司渡过难关。但是现在面对《通知》中的严格规定与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困境,上市公司便左右为难,如对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控股子公司即关联方继续提供委托贷款或担保等,显然属于违规行为,要承担责任;但如不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或担保,帮助其渡过暂时的困难,子公司将面临停产倒闭的危险,不仅将给上市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且最终受损失的仍将是广大社会投资者,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也难逃其责。对许多上市公司而言,控股子公司的生死存亡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的生死存亡,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如颗粒无收,将陷入破产境地。很显然,设置这个限制对上市公司、对保护投资者利益,都是弊大于利的。
王欣新认为,反过来,对此若不加限制,也可能会产生风险,因此必须严格加以控制:一,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必须是绝对控股,而不是相对控股,即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确实拥有重要利益;二,上市公司所推荐出任的董事在子公司董事会中应占多数,公司的主要高管人员由上市公司所推荐者出任,可以保证对子公司的控制力,防范风险失控;三,子公司应当对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委托贷款及担保以其资产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反担保措施,以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四,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为子公司提供相应的资金或担保,以确保上市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比例性利益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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