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股票发行新规难破股权分置下旧有框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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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 16:12 和讯网-财经时报 | |||||||||
本报记者 汪雷 一部旨在规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及定向发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草案)(下称新《办法》)有望近期颁布实施。据认为,这是一个时期以来证监会为抓紧
然而,比照2001年2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下称旧《办法》),《财经时报》获得的这部包括42项条款的新《办法》中,尽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提法多有显现,但整体内容却少有新意。其基于股权分置下的发行新规,令业内人士颇多犹疑,新《办法》不能突破旧有框架,何以“利好”市场? 新《办法》指向无度的圈钱行为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对上市公司融资规模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如在增发上,新《办法》规定:募集资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净资产额的50%。旧《办法》则规定,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值。 与些同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成为再融资前提。第12条第10款规定: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当年,50%以上与承诺用途不符,或主营业务利润下降50%以上,自该情况披露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融资。第7条规定,发行人货币资金以往投资于有价证券、委托理财的合计不得超过本次募集资金的40%。 对于专门辟出的针对定向增发的章节,业内人士认为,作为特有并购方式产生的定向增发,以前基本没有相关规定制约,新《办法》的相关条款,将有力促进这一并购模式的成熟和发展。 新《办法》并增加了有关发行失败的条款。21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收到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应在6个月内发行,逾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22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配股,老股东认购不足发行股份上限的50%,则上市公司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资金返还给股票认购人。 在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章节中,加入对违反《办法》的上市公司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此外对市场甚为关注的类别表决制也正式写进新《办法》中。 股权分置或令新《办法》执行中扭曲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制定新《办法》的出发点十分积极,然而在执行的有效性上却未给出让人乐观的信息。这主要体现在,股权分置的现实桎梏,令政策在现实操作中往往发生扭曲。例证是,不久前发生的多起类别表决制并未“预演”出市场期待的公平结果而遭市场诟病。而新《办法》中并未体现执行中的保证公平。 对于新旧《办法》中均有规定的强制分红方案也不无疑惑。由于规定在3年不分红派息的情况下,只要公司做出合理解释即可“过关”。因此,强制分红显然难以得到有效贯彻。更有观点认为,股权分置下的强制分红,或令流通股东遭受更大损失。 而被成熟市场最为看重的信息披露条款,尽管由6款增加至9款,分析人士认为,旧《办法》多有基本乃至苛刻的披露要求。然而发生在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披露违规几乎无时不在,监管与责罚力度的缺失让相关条款不无失色。 市场环境与历史沉疴的现实冲突,令制度建设更多体现在治标意义上,本质上的问题无法解决,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长时期流于空话,其弱势地位日益突显。也因此,有市场人士认为,这部用意良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虽然指向明确,却难突破股权分置下的旧有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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