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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管基本框架敲定 银监会走出治乱怪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 12:38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程志云 长沙报道

  在信托法成立三周年之际,信托业的监管法律框架也开始显露端倪。

  近日,长沙信托法国际论坛上,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表示,一批信托监管规章和文件将有望在年内陆续出台。银监会已经初步构建起信托公司经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

  有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随着信托行业的不断壮大发展,配套法规不完善逐渐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瓶颈。银监会下大力气构筑信托法律体系正是走出治乱循环的起步点。

  瓶颈

  “尽管经历了5次清理整顿,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资产质量有了明显的提升,但监管层对于信托公司的一乱一治的监管方式并没有根本性的改观,规则不清、主业不明制约着整个行业的发展。”一位信托公司老总将矛头直指监管层。

  2001年4月30日《信托法》正式出台,2002年6月5日和27日央行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业内统称为一法两规。业内普遍认为,以《信托法》为标志,信托行业走上了法制规范的道路。

  到了2003年下半年,信托业务无论是在量的方面还是质的方面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关数字显示,到2003年底,信托公司自营资产944亿,信托财产1635亿;828个集合信托计划,涉及15万民众。

  然而,这种井喷式的发展并没有持续太久。随着2004年初庆泰信托恶炒桂林旅游(000978)、金新信托遭遇兑付难题等少数信托公司出现风险之后,监管层开始加强了监管力度。

  2004年4月,银监会非银部在合肥召开监管会议,会议主题就是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的要求。此后5月份全国银监局对信托公司实行交叉换位检查摸底,这是信托公司重新登记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检查。而6月份银监会又下发了4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将合肥会议精神落实在文件中。

  “监管层一施压,我们的业务根本就不敢动了。少数公司出了问题却让全行业来买单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位信托公司业务主管对此十分不满。据了解,2004年二、三季度信托公司业务量明显下降。一些专家因此预测第六次清理整顿将会来临。

  对此,一位行业资深人士认为,法规本身缺乏细则、奖惩不明,所以一家生病,大家吃药,“配套法规不完善逐渐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瓶颈。也只有不断完善政策法规监管,信托行业才能真正走出治乱循环。”他说。

  整合监管框架

  一位银监会人士告诉记者,银监会今年下半年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工作主要是三件事,做好信托公司有关制度的完善工作是其中的重点也是难点。

  三年以来,一批监管规章和文件陆续出台,其中包括《对信托公司股东资格审查通知》、《信托公司清算、转制工作的通知》、《开设信托专用证券和资金账户的通知》等等,这些文件配合一法两规构成了信托公司经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

  然而,这仅仅是监管层整体构想的一部分。

  按照监管层的思路,整个信托法律框架将围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业务规范和其它配套法规”三个主体部分组成。其中,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法律框架中,除了现有信托公司的股东资格审查和清算转制规定之外,还将对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及评价、公司治理进行规范管理。而在对信托业务的规范中也将出台对结算、账户、信息披露、房地产、异地等业务细节全方位的配套法律规范。除此以外,信托公司的登记、税收和会计的配套法规也将会逐步完善。

  此外,作为三个分类监管的标准性文件,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指引、内部控制指引、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文件有望在年内出台,并将成为考核信托公司各项指标的文件,现在正常经营的56家信托公司都将按照此标准衡量,分为“优秀”、“一般”和“需要重点关注”等类别。分类监管政策实施后,信托公司的等级情况将直接决定其今后的经营范围和市场地位,备受信托公司关注的企业年金业务也将参照分类结果来决定信托公司参与的程度。

  至此,信托公司经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成型,“不大可能出现以前的颠覆性事件,也不会再推倒重来。”高传捷强调说。

  限制高风险业务

  此次会议透露的另一个信息是,高风险业务,尤其是证券业务和关联交易,将成为银监会法规制度建设最为关注的重点。

  高传捷在会上特别提醒信托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一定要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在公司治理上也要采取一些相应的制约。

  而对于证券信托,监管机构也已构筑了相当完善的法规体系,46号文件已经作出明文规定。而近期,监管层又统一发布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证券信托的账户分立的操作标准。

  一位专业人士介绍认为,针对高风险而言,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业的风险积累并不是最大的,但其化解风险的能力却比较弱。信托行业需要去管理他人财产,业务种类很多,而且还要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信托制度自身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将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账户分离,这就造成信托公司无法化解代客理财可能出现的亏损,稀释自身信用风险的余地非常小。因此,必须通过法规形式对高风险业务的操作模式进行严格规范。

  十年规划

  在此次会议上,高传捷透露,对信托业的两个五年计划:第一个五年,前三年之内完成基本制度,包括财务、税收、登记、交易转让等配套制度的完善,后两年实现恢复性的发展,信托资金总量力争达到6400亿;再后五年,信托公司必然会追上银行、证券、保险,成为名副其实的“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然而,现实之中仍存在诸多难题。

  对于立法的难度,银监会保持非常清醒的认识。“这是一项非常严峻的挑战,”高传捷说,“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主要制度的制定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将来信托协会成立之后,我们也有可能将一些涉及到信托公司内部的比较微观的制度(例如受托人尽职管理信托财产的标准)委托给信托协会来做。”

  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认为,信托行业的制度建设难度在于要与银行的监管方式相区别,不要依据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监管银行的指标来监管信托公司。他认为,信托监管制度主要体现两个方面要义:一是监管金融机构的信托活动要忠实遵循信托文件的结构要素。因此,监管层应该按照信托原理明确贯彻信托独立性原则和信托财产的特殊性的措施;其二是监督受托人忠实履行与委托人约定的信托合同,需要进一步制定行业经营准则,在信托活动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制度以及不尽责履行合同的惩罚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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