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债发行渐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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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 17:06 《财经时报》 | ||||||||
财经时报/魏璇 与银行发行次级债一样,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所募集的资金,同样计入附属资本,也同样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营损失;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保监会将主要从五个方面对保险公司次级债进行监管;目前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在积极申请发行次级债,并且都乐观估计保监会将很快做出批复
一直受困于缺乏管理办法而无法推进的、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发行,其脚步大有渐行渐近之感。随着日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发行次级债。由此,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是监管部门为中国保险公司在增强偿付能力、扩大融资渠道等方面再次实现突破而做出的努力。 须有中资身份 对于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只要符合“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等7项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即可发行次级债。 次级债的发行对象为境内外合格投资者。对于该项债务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但优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按《办法》规定,次级债定向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 与银行发行次级债一样,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所募集的资金,同样计入附属资本,也同样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营损失。募集人可以通过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发行次级债;《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制作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五个环节进行监控 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必须在保监会严格监管的框架下进行。按照《办法》披露,保监会将主要从五个方面对保险公司次级债进行监管:首先,在募集环节上,《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的申请条件、募集规模和募集对象等;其次,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为了防止募集人滥用募集资金,《办法》规定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另外,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在次级债的偿还方面《办法》做出特别安排,即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为了对次级债发行行为加以监控,并增加透明性,在信息披露上,《办法》要求募集人应当制作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以帮助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次级债的风险性。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违反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甚至对保险公司实施接管等监管措施。 强化风险管理 保监会有关人士指出,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公司对资本金需求的增加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中资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的渠道非常有限。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通过海外上市,完成了筹集部分资本金的目标。而其他诸多中资公司只能通过现有股东增资、吸引外资等私募方式扩充资本金。 “这些方式都存在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并且等待资本进入给保险公司造成被动,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健康成长。”融资难已成为困扰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保监会试图通过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此缓解中资保险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对资本金需求快速增加的压力。 此外,和银行一样,发行次级债券,有利于保险公司强化自身的偿付能力,以化解随时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据了解,目前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在积极申请发行次级债,并且都乐观估计保监会将很快做出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