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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账户沉疴 银监会和证监会求解证券信托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 10:12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程志云 北京报道

  对于争论已久的证券信托账户问题,监管层终于在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之际“出手”解决。

  按照近期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一份文件称,从10月1日起,信托投资公司运用
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时,将被要求使用单独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也就是说,证券信托将真正实现信托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的分离。

  “分账管理问题只是一个制度性问题,银监会一直在进行相关工作。”一位银监会人士表示。

  而下一步,监管层将对证券类信托业务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

  账户制度的缺陷

  早在2003年初,信托公司就开始在证券市场有所作为。相关数据显示,到2003年底,完成重新登记的58家信托公司共完成资金信托1366亿元,其中投资证券市场信托资金达到159亿,占其总额10%以上。有业内人士估计,这个比例在2004年将会大幅度上涨。

  尽管证券信托开展得如火如荼,但账户混用问题却使其风险凸显。

  根据2002年5月22日颁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是,对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但是,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必须遵循严格的分账户管理;即使对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也应该分账管理。信托公司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不仅包括自有资金,还有从市场中募集的信托资金。证券类信托产品应当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

  天津北方信托的王辉告诉记者,目前信托公司的做法大多是,在自己公司内部设立不同的资金账户,用于区分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而监管工作只能更多依赖信托公司的“自律”。所以,对其隐含的风险的担心决非空穴来风。

  2003年末,庆泰信托由于恶炒桂林旅游(000978),导致资金链断裂,并出现了数亿元的亏损。银监会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挪用客户资金炒股。一时间,市场上的证券信托风声鹤唳。

  一位地方银监局官员告诉记者,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混用在一个账户的事实增加了证券信托的道德风险。账户制度本身的缺陷不仅给一些市场黑手以可乘之机,同时也给监管机构的工作带来困难。

  解决账户沉疴

  监管层终于下决心解决账户问题沉疴。

  在此次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颁发的《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监管层首次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和本通知要求,以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由“信托投资公司全称加信托产品名称”组成。同一个信托投资公司所开设的证券账户之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申请在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名称由“信托投资公司全称加信托产品名称”组成。

  《通知》规定,经银监会认可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除必要的开户材料外,还应提供设立信托计划的证明文件。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将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并及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有关证券公司办理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

  除此之外,此次出台的《通知》还特别注意证券信托的信息公开、透明化问题。《通知》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受理开立有关专用账户后,要配合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其信托资金的检查、查询,配合监管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检查、查询;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财产投资于证券市场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托披露义务。

  西南证券孟辉博士认为,银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出台61号文的目的在于,让证券类信托投资资金规范化,从而遏制自有资金、信托资金同用一个账户可能产生的挪用风险。但另一方面,对少数信托公司而言,如果事先没有进行分账管理,在短期内将信托资金剥离出来分账,可能还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规范证券信托

  尽管有不少信托从业人士认为该《通知》是监管层一份迟到的答卷,但有人士指出,61号文的出台并非是简单的应景之作。

  信托公司一直具有股市情结。然而,今年以来,证券市场陷入了长时间震荡之中,除了许多基金损失惨重以外,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一些信托计划也身受其害。

  一位银监会人士告诉记者,今年下半年,严格监管将是工作的重点,而对证券信托的监管更是重中之重。

  2004年5月的全行业大检查中,银监会就将证券信托列为检查的首要项目之一。

  而6月份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46号文)更是要求各银监局要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清查;要特别关注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尽职管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要认真检查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所控制或关联的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情况。

  孟辉认为,通过单独设立信托账户来实施对证券类信托业务的监管似乎是银监会顺理成章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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