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表决:基金应正当行使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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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 15:30 中国经济时报 | ||||||||
-易可君 朱艳春 分类表决制,又称为类别表决制,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由各个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的机制。如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分拆上市、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流通股利益的重大资产重组等议案,归入召开类别股东大会议决之例,提案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网上投票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
作为分类表决最有分量的主导,掌握大量流通股的基金投资者,能把投票权交给基金管理公司吗?投票权交给管理公司后,中小股东就不能得到分类表决制的保护吗? 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已经将基金运作相应的权益和义务转交给了基金管理公司。因此,管理公司可以行使该项表决权。但基金管理公司也可能会和上市公司进行串谋,不惜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来实现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分类表决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和创新,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分类表决的行权方式,使其投票能够反映基金持有人的主流意愿及利益诉求;使得分类表决真正由社会公众股股东主导,成为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有效武器。 证监会一直在努力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运作。9月27日,证监会在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出台了在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强调严格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办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和股东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和督察长制度,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但是,由于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性质限制,因此不能像国外的《基金法》要求托管商对基金违反章程、法令法规和管理失误向第三方和基金持有者负连带责任。这可能导致基金管理公司在运作中执行上述规定时仍出现道德风险。同时,该《办法》以及《规定(征求意见稿)》都没有对此做出补充性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向客户发出分类表决的相关信息,征询和集中基金持有人的意见。因此,笔者建议证监会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相应条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分类表决前,必须征询和集中基金持有人的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及时发出通告,通过网络咨询分散的中小基金投资者及函征基金投资者大户,以投资者的主流意愿行使其代理表决权,其投票结果应与大多数参与投票的其他流通股股东主流意见一致。基金管理公司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后保存,以备相关的监察部门核查。对于那些违反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还应公开谴责并做出相应的处罚。从根本上杜绝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串谋的可能,使基金管理公司正确、客观、公正的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