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洲解读信托业老问题 提出九大方面有待改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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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 11:48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李涛 资本市场的持续低迷使目前的信托业也处境欠佳,对中国信托投资机构过往的功过是非,直到现在还有截然不同的评价。近日,记者采访了人大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教授,他表示,信托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功不可没,由于它独具的风险隔离、权益重置、灵活运作的自身制度优势,未来的发展是很有希望的;但目前信托业的发展步履维艰,有制
王连洲认为,目前银行、保险以及证券业的主营业务及其核心赢利来源似乎都比较明确,其监管体系也比较健全和强而有力。而根据现有规定,虽然信托公司是我国金融机构中惟一能够直接介入和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投融资平台,但目前信托这一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信托公司依然缺少专属的核心盈利业务。难以体现信托公司特有的制度优势和综合优势,也使信托业难以形成自己的产业优势和产业规模。 王连洲说,有关法规制度不完善,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 尽管今年监管机关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暂行规定和办法,但不少地方反映,有些规定执行起来还存在着不少困难。此外,信托公司内控制度的构建、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等,还缺少行业适用的指引;信托监管方面的制度尚未列入日程;信托的登记过户制度、信托的税收制度等需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配合制定的制度更加滞后。诸如此类法规制度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鉴于此,王连洲提出了信托业需要改进的九大方面: 一是应进一步完善信托业的配套法规制度。首先对于市场准入与退出方面,需要解决信托行业、信托机构、营业信托、集合信托概念的法律界定,然后推动《信托业法》等法律的立法进程。同时,逐步制定和颁布信托特别法,根据不同的信托种类制定相应的法律,如公益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法等,使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是应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应借鉴国外信托登记的做法,结合我国既有的法律规定,及时颁布有关特殊信托财产的登记办法。 三是应建立信托税收制度。应当遵循信托的本质属性,吸收国外信托税制的立法惯例,确立我国的信托税收制度。 四是应建立信托财务会计制度。目前,信托法律法规对信托财务会计的规定还停留在高度原则性的层面,缺乏操作性,应尽快制定符合信托经营特点而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是应健全和完善信托投资机构的治理机制。当前公众对信托行业的信任危机,究其根本,仍源于信托公司独立主体地位没有稳定性,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和损害委托人利益等。 六是发挥制度优势,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信托业专属的业务手段和领域,形成核心竞争力。 七是应积极参与诸如投资银行业务、融资顾问业务、财务咨询业务、信用见证业务等一系列管理型信托中介业务,增加低风险的信托管理佣金收入和中介咨询收入。 八是应积极培育信托专业人才。包括经营管理人才,投资运作人才,市场开发和产品设计人才以及法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人才等。 九是依法加强制度监管,同时提高监管级别,充实和增加信托监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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