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文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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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 11:19 新浪财经 | |||||||||
(2004)一中行初字第841号 起诉人张卫星,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浦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9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卫星的起诉书,起诉书称:2004年4月12日(张卫星注:此处有误应为7月2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会同中国证监会以答新华社记者问的形式发布了“以股抵债”的具体操作规则。8月10日,国资委以“国资产权[2004]748号文”批准同意“电广传媒(资讯 行情 论坛)”及其控股股东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实施“以股抵债”方案。国资委的这一行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是一种为单方面维护“电广传媒”国有法人股的利益而不惜侵害“电广传媒”流通股股东的严重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也严重侵害了作为“电广传媒”流通股股东的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撤消国资委批准同意“电广传媒”控股股东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以股高价抵债”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国资产权[2004]748号文)。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起诉人起诉的国家机关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及第七条第二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的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只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并不履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但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其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纵上(新浪财经注:原文如此,疑为“综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起诉人张卫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卫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八十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京 代理审判员:王晓巍 代理审判员:王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倩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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