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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1:张卫星就起诉书没有被受理发表的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 11:19 新浪财经

附文1:张卫星就起诉书没有被受理发表的看法

  

  2004年9月23日星期四,湖南电广传媒(资讯 行情 论坛)董事会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的方案日前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已实施股份注销。

  2004年9月28日中秋节这一天,我也终于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的行政裁决书,裁决书中的裁决结果是:“对于起诉人张卫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与此巧合的是,我看了一下裁决书上最后注明的裁决日期也是9月23日,看来9月23日于我是非常不利的日子。

  早在上周获知中国证监会已经核准了湖南电广传媒公司的“以股抵债”方案,并且电广传媒公司已经实施了股份注销的消息后。有记者马上打电话问我对此事件的看法,我首先反他说:“你认为证监会最后核准这件事的发生突然吗?”他沉默一会儿说:“应该说并不突然,深入分析看是事件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国资委已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证监会很难做出其他的改判决定。我注意到了中国证监会用了一个“核准”的词汇,表达出这个“核准”决定并没有部门的主观判断意志,只是核准是否符合程序和法规的意思。”

  我说:“你的看法是非常有道理的,市场各方本来希望证监会能担起行政职能,做出行政判断,站在中小投资者利益一边。但很遗憾,最后证监会显然放弃了,只采用了无法律责任的“核准”办法。对于此结果我并不感到意外和突然,只是感到遗憾。”

  “电广传媒杯”足球比赛

  电广传媒(000917)以股抵债事件发生的前前后后,我们拿一场足球比赛来比喻。

  2004年7月27日有关方面突然宣布了一个新的足球游戏规则,叫做“以股抵债”,在没有对新修订的规则进行深入与广泛的探讨研究后,一场被命名为“电广传媒杯”新的比赛就马上开始了。由于在新规则的设立过程中,比赛的一方红方的领队和教练参加了新规则的谋划,显然新规则是有利于红方队员的。

  在比赛的一开始,红方队员利用新规则的一个颇具争议的危险动作就严重击伤了一些蓝方队员。由此引发了比赛双方队员大范围争执,甚至我们发现做出危险动作伤及他人的红方队员的领队和主教练都冲上场地里来了,为己方队员的行为做出了自己的判决……,一时间整个球场哗然,边裁的意见也充分表达了,足球界的名宿、元老也都站出来对此问题发表了看法……,各方媒体的评论员也都及时发表了对此问题的看法,现场直播的电视画面将事件的来来回回,给予了慢动作的历史回放……。

  最后,在场上一片寂静后,主裁判吹哨做出了判决:判罚给受伤的蓝方队员黄牌警告,判罚红方队员的危险动作并无过错,并由红方队员主罚一个任意球!结果是球进了!红方胜!

  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法与渠道

  以上的连续画面,我们在过去几年中的中国甲A足球联赛中会时不时的看到这样的镜头,类似这样引发争议的裁判事件也已经发生了诸多起。

  作为事件的当事一方被侵害了利益的蓝方队员,对场上主裁判的最后判决,认为是明显不公正的,并不能表示认同。于是随后的事件发展又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蓝方的球迷与队员,表示出极大不满,并做出过火事件……。先说这第一种情况,蓝方的队员与球迷的以上行为,除了只能发泄情绪上的不满,只能将事情搞的更砸以外,最终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事实上还没听说有什么“闹事事件”能更改了足球比赛的最后结果的。

  另一种情况,虽然对场上主裁判的最后判决表示不满,但此时蓝方队员的理智做法是尊重裁判的权威,尊重最后的判决,即使这个判决是明显的不公的。将争议先暂停下来,但仍然保留上诉的权利……。再分析第二种情况,虽然做到了理智和冷静,尊重了裁判的权威和判罚的结果,但毕竟是最后的比赛输了,如果不服气当然可以有申诉的权力。

  哪个选择更好呢?几乎所有的人都会说,应该选择第二种。

  现实中的流通股股东的选择

  用上面的足球场上的例子,来类比分析当前中国股市上所发生的“以股抵债”事件,我们就会比较清楚看到一场“电广传媒杯”足球比赛中的每个人的角色。我本人用100股参加了这场比赛,但并不是那个被红方大股东的危险动作所伤害的蓝方球员,充其量是蓝方的替补球员或球迷。真正的被伤害的蓝方球员是电广传媒公司的6万多名流通股股东中的大多数。他们其中的许多人还被深深的套牢在30元的高位,在过去的两三年期间,割肉离场的投资者不在少数。

  场上发生的争议事件的最后判决做出了,比赛的最终结果是蓝方输了,红方胜了。作为蓝方队员无力更改比赛规则,无力更改比赛结果,从北京市中级法院的裁决书看,甚至中小股东连比赛后的场下申诉的权利都没有了。

  我们不想挑战裁判的神圣权威,但裁判的业务水平是不是也应该得到提高呢?中国股市的这场比赛还想不想长期继续下去?如果想长期继续下去,政府管理层方面应该深刻思考这些关联问题了。

  最后,我现在更关心中国法律界人士的观点,中国法学界的人士应该怎么看这个问题?为什么法律与政府文件上到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但为什么实践中中小投资者连申述的权力都没有?到底中小投资者应该怎么做才能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有哪条道路可以被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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