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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武:启动股市机制改革已经成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 17:34 《外滩画报》

  我给中国股市开的药方是:进一步开放财经媒体、扩大法院对证券监管的介入、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证监会的约束力。

  外滩记者 许凯/报道

  我给中国股市开的药方

  每次跟国内的朋友谈论中国股市时,他们给我讲的第一句是:“你不懂,中国股市是一个政策市场。”头几年我总没能理解这个意思,后来才明白他们指的是:只要股市一大跌,政府总会做点什么,比如,要《人民日报》发个社论,政府某个部门领导发表一次讲话,或召集一些学者开个有针对性的座谈会什么的。

  用政策救市,可以看成是政府给股民提供的股票价格保险。有了这种免费保险,股民根本就不用担心选错了股票。即使买进了一个“琼民源”,也会有政府出面帮助把它转成一个“中关村”。在这样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准确就不重要了。也没人去“傻乎乎”地、认认真真地研究不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反正有政府的保险。

  政策干预只会使上市公司真实信息的自然消费者——股民反而对它无兴趣,使股民不会认识到自己应该对投资抉择负责,使证监会成为惟一的对真实信息有兴趣的机构。

  在我看来,这是不正常的。沉疴缠身的中国股票市场要迈向健康、良性之路,必须要做的基础性工作是:进一步开放财经媒体、扩大法院对证券监管的介入、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证监会的约束力。

  证监会不可“一支独大”

  股市是一个大众参与的市场,其正常运作不能、也不应该只靠政府行政部门(证监会),而是需要行政、司法和立法的全面配合、各负其责。

  执法与市场监管责任如何在行政部门和法院之间分配呢?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完全由行政机构(证监会)来管制(“纯管制”模式),不需要法院介入,中国目前的状况就是如此。第二种方案是完全由法院来监督(“纯法院”模式),不需要行政机构介入,1934年前的美国和1986年前的英国就是如此。第三种方案是由证监会和法院同时从不同方面介入、综合并平衡各自的作用(“行政与法院配合”模式)。今天的美国和英国就是如此,行政和司法分担不同的责任,分别制定并维护市场规则。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股市形成了证监会“一支独大”的局面。除对证券行业管制外,证监会还享有事实上的立法权,可以制订与证券相关的法规。另外,证监会还有权对它认为违规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至五倍的行政罚款。一言以蔽之,证监会在一定程度上集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于一身。

  这种情形的形成有它的理由:全国人大立法周期很长,而成文法系下的中国法院又不能在没有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通过“判例”比较灵活地造法。而股票市场的发展变化比较快,依靠行政机关管理比较有效。但是,不应该把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到证监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可以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自己的作用。一方面,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的定期听证会和司法诉讼对证监会产生平衡。另一方面,可在证券领域试点判例法,把一部分证券规则制订权转移到法院,让法院在证券市场建设中起到更主动、积极的作用。

  不能再搞换汤不换药了

  上一届证监会下定决心要严格执法,规范中国证券市场,国证券市场的长久健康打下基石。但是被一些人冠以“海归派不懂国情”的帽子。在我看来,以所谓的“国情”为由去阻止规范市场的举措,就等于保护现状、保护既得利益者,也是在保护明目张胆地作假圈钱,并继续牺牲中小股民百姓的利益。

  但是,没有一种欺诈可以长期持久地进行。在过去一段时间里,股票市场长期低迷不振,就是普通投资人被欺诈的结果。长期这样下去,最后是这个市场可能会死掉。

  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政府这次仅仅停留在短期“救市”上,而没有根本性“治本之策”出台,如以往多次所做的那样,只会在短期为市场打一剂“强心针”,市场会活跃一阵子,一部分人从市场上圈钱走人,更多的投资人被套牢,然后市场最终还会重新归于死寂。道理很简单,任何“救市”举措只能是让部分既得利者继续得益,只能是继续保护股市目前所代表的“劣币驱除良币”机制,而在根本上却无济于事,是换汤不换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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