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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7日 16:47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季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不能在2007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公司披露本次季报,上市公司本次季报预约披露日期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2006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7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六、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年年初至可比报告期末以及上年可比同期利润表。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2.1中,增加披露2007年年初至报告期末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即2007年1至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该指标的计算方法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八、上市公司在编制季报正文2.1和3.1时,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动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准。正文2.1中涉及资产负债表的上年度期末数据也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为准。 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3.1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九、上市公司在编制季报正文3.4时,上年同期数应以原披露的2006年年度报告数据为准,大幅度变动标准参照《上市规则》第11.3.1条的规定执行。 十、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十一、上市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季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季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季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要求,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情况。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的要求,按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季度报告正文中增设一节“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披露公司证券投资及收益等情况。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2的格式,在本次季度报告正文“3.5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中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情况。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按照附件3的格式在本次季报正文“3. 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 十六、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如果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十七、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十八、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 (六)载有本次季度报告的WORD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3.3”制作该文件);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的相关文件,但季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 十九、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季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季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二十、本所对本次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二十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证券投资情况表 2.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情况表 3.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序号 证券 品种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初始投资 金额(元) 持有 数量 期末 账面值 占期末证券总投资比例(%) 报告期 损益 1 2 3 …… …… …… …… …… …… …… …… …… 10 期末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 — 报告期已出售证券投资损益 — — — — 合计 — 100% 注:①本表要求按期末账面值占公司期末证券投资总额的比例排序,填列公司期末所持前十只证券情况; ②本表所述证券投资是指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其中,股票投资只需填列公司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部分; ③其他证券投资指:除前十只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投资合计。 附件2: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初始投资 金额 占该公司 股权比例 期末 账面值 报告期 损益 报告期 所有者权益变动 合计 — 注:①本表要求填列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②报告期损益指:该项投资对公司本报告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 3.5.3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不适用 所持对象 名称 初始投资金额 持有 数量 占该公司股权比例 期末 账面值 报告期 损益 报告期 所有者权益变动 合计 — 注:①金融企业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 ②期末账面价值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③报告期损益指:该项投资对公司本报告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 附件3: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注:接待方式指实地调研、电话沟通、书面问询等方式。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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