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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18:58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查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陕西金叶定于2007年1月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由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万裕(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就陕西金叶大股东——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合作补充协议暂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该次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

  陕西金叶董事会作为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未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延期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9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8.2.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袁汉源、龚朝凯、张曼军、苟继峰、吴海宁、闫举纲、李禄安、李祥军、杨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5条及《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规定,对陕西金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陕西金叶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47条、第48条及《上市规则》第17.2条、第 17.3条的规定,本所对陕西金叶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陕西金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袁汉源、龚朝凯、张曼军、苟继峰、吴海宁、闫举纲、李禄安、李祥军、杨嵘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陕西金叶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抄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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