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信息无法保密时可申请停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 09:06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2月5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深交所今天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指引规定,凡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指引》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程序等事宜予以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根据《指引》,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股东大会批准时,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深交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

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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