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000407)股份结构变动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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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10:3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2006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互联网上刊登了《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根据方案实施公告,公司股票于2006年7月11日复牌交易,同日起公司股票简
一、股份结构变动的原因 2006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决定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4股股份。2006年7月11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恢复交易。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份结构发生了变化。 二、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表 注: 1、公司非流通股东深圳市奥港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获得公司股东持有的国家股100万股,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深圳奥港实业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增至120万股,截止股改前该部分股份的股份性质尚未变更,实质为法人股;本次股改完成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和股东性质,该部分股份为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2、 公司非流通股东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储备物资管理局三三四处截止股改前合计持有582.66万公司定向法人股;本次股改完成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和股东性质,该部分股份为国有法人持股。 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持有流通A股股份的数量及限售条件 注: ①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出百分之十。 ②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③公司高管持股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3、齐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4、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