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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股改方案股东沟通情况及结果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7:3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华联股份股改方案股东沟通情况及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北京华联商厦(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华联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6月15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华联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称“原股改方案”)自2006年6月5日公布以来,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的协助下,通过走访投资者、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沟通。现根据沟通结果,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出如下调整(简称“调整后股改方案”):

  1、原股改方案要点:

  “(1)对价安排的形式:非流通股股东以支付股份的形式向流通股股东实施对价安排,即由华联股份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数额华联股份的股份。

  (2)对价安排的数量:1575万股股份。

  (3)流通股股东获得股份比例: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获得2.5股华联股份的股份。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调整后股改方案要点:

  “(1)对价安排的形式:非流通股股东以支付股份的形式向流通股股东实施对价安排,即由华联股份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数额华联股份的股份。

  (2)对价安排的数量:1890万股股份。

  (3)流通股股东获得股份比例: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获得3.0股华联股份的股份。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自华联股份2006年6月5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华联股份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华联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华联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3、同意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董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认为:

  “1、华联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华联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3、华联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比例的调整,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4、华联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华联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方案的调整,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认为:

  “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协商和沟通的结果,该方案已经获得了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中国

证监会等政府部门颁布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一)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二)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三)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四)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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