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化工(00079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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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10:3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3股对价股份
2、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 年6月9日。 3、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6 年6月12日。 4、2006 年6 月12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 、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6 年6月12日。 6、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将于2006 年6 月12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ST化工(资讯 行情 论坛)”,股票代码“000791”保持不变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于2006年6月2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公告刊登在2006年6月3日的《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 1、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3 股对价股份。 2、获得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至2006 年6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3、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①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 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 ②在未来满足一定条件时,向流通股股东实施一次追送对价安排。 (1)追送对价触发条件 如果发生下述情况(以先发生的情况为准),将触发追送对价承诺条款(追送对价执行完毕,此承诺失效): ①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在2006年度低于694.83万元,或2007年度低于1,042.24万元,或2008年度低于1,563.36万元; ②2006年度或2007年度或200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意见。 (2)追送对价数量:如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公司控股股东西北油漆厂将提议西北化工向实施追送对价安排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股份的高管人员及所有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流通股股东,用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792万股(相当于以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流通股79,200,000 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每10 股定向转增1股)。如果期间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缩股的情况,追送对价数量在792万股的基础上同比例增减;在公司实施增发新股、配股时,前述追送对价不变,追送对价比例将作相应调整。 (3)追送对价时间:公司控股股东西北油漆厂将在触发追送对价条件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定向转增方案并投赞成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0 个工作日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追送对价安排。 (4)追送对价对象:实施追送对价安排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股份的高管人员及所有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流通股股东,该日期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公告。 4、非流通股股东管理层和公司管理层增持股份承诺 非流通股股东管理层和公司管理层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公司股票复牌后的两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价格低于每股1.80元,非流通股股东管理层和公司管理层将通过交易所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40万股—60万股(上下限均含本数),直至公司股价不低于每股1.80元或增持股票数量达到上述区间。所增持的股份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禁售期限和数量的规定。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四、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即余股的处理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 单位:股 六、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G: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注:西北油漆厂承诺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 七、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东路1475号 邮政编码:730020 联系电话:(0931)4862482 传真:(0931)8497112 联系人:王志喆 2、财务指标变化: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各项财务指标均未发生变化。 八、备查文件 (一)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二)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意见及补充保荐意见; (三)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五)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六)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 6月 6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