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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农(000732)公司诉讼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10:2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福建三农(000732)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下称:天河支行)

  被告1: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禾嘉公司)

  被告2: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油龙昌)

  被告3:本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禾嘉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00,000元及至贷款偿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暂计从2005年6月21日至2006年3月20日拖欠贷款利息1,746,728元,共计31,746,728元。)

  2、请求判令中油龙昌、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禾嘉公司、中油龙昌、本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中油龙昌公司作为商业汇票承兑人,于2003年7月9日分别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四张共计40,000,000元,票面收款人为禾嘉公司。2003年7月9日禾嘉公司与原告天河支行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当日办理了贴现人民币40,000,000元,同时本公司作为商业汇票贴现保证人与天河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04年1月9日商业汇票贴现到期后,经天河支行多次催收未果,商业汇票贴现转为禾嘉公司的逾期贷款。后多方追收,中油龙昌归还了1000万元,至今尚欠贷款本金30,000,000元,因此引发了本次诉讼。

  (四)本案将于2006年7月1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如全额承担连带责任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数额为31,746,728元。公司将根据协商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厦门电化工贸公司诉本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电化工贸公司(下称:电化公司)

  被告:本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4539600元和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14594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4854194元。

  2、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05年1月1日公司与电化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公司向电化公司购买黄磷260吨,总货款金额为4539600元。合同签订后电化公司依约交货,公司未能依约付款。2005年7月10日公司与电化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同意将所持福建三农农化有限公司75%股权(计600万元)质押给电化公司,作为上述合同所欠款项的担保。后因本公司涉诉金额巨大,原告认为可能无偿还货款能力,引发了本次诉讼。

  (四)经法院审理后,2006年4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厦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公司与电化公司共同确认本公司尚欠电化公司货款人民币453.96万元; 

  2、要求本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向电化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本金人民币453.96万元及其利息25万元整;

  3、本公司若未能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电化公司则有权就未归还的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4、本案诉讼费用34281元,由本公司负担。

  (五)本次诉讼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利润。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单位协商,若立即归还货款,则将影响公司本期和期后现金流量4854194元,同时将影响公司后续的生产经营。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二份

  2、《传票》

  3、《民事调解书》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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