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农(000004)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09: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自2006年5月25日起,本公司办公地址和通讯地址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6层D-E室,邮编:518034;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755-83521596 ;传真:0755-83521727。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的委托,就贵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证券时报》刊载的《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已向贵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于2005年5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傅泽田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贵公司共有四名股东(均为法人)出席了本次大会,均为非流通股股东,上述股东共计持有公司40244822股。经核查,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均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05年5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册的贵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综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表决。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大会的4名股东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4024482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2%。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投票,表决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根据《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入本次大会的议案有十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就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核查,本次大会关于《审议公司200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审议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审议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审议关于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议案》、《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上述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贵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袁胜华 2006年5月25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