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深天马:200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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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00:25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马公司")的委 托,指派谢晓陆律师出席天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法律事宜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天马公司《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查验,并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天马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三十 日以前,在2006年4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上刊登《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十二 届(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对董事 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深南中路中航苑航都大厦22层天马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蔡展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76,118,078股,占天马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32%。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马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担任召集人。 3、天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其他董事会邀请的人 员共14人出席或列席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8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决议 事项逐项予以表决,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1.审议《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5.审议《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6.审议《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7.审议《关于聘请2006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晓陆)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