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改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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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09:3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新乡化纤(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于2006年4月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06年5月1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于2006年5月1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5月1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5月17日—2006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5月17日—2006年5月19日交易日的每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5月17日9:30-2006年5月19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06年5月1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玉林先生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44人,代表公司股份342,912,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9006%。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29人,代表股份316,808,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5796%。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04,750,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1216%。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42人,代表股份38,162,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0.5370%,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7790%。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615人,代表股份26,103,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4.0477%; 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2,127人,代表股份12,058,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4893%;其中委托董事会征集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2103人,代表股份11,590,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23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文见2006年4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2,912,496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为38,162,084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336,952,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18%; 反对票5,825,8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9%; 弃权票1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2、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304,750,4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流通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流通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流通股份总数的0%。 3、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32,201,6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84.3813%; 反对票5,825,8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5.2660%; 弃权票1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3527%。 4、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5、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鲁鸿贵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5月19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