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G 晨 鸣: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6:3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11日

  在山东省寿光市晨鸣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所律师受公司委托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就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等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提前20天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2006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香港商报》。

  本次大会于2006年5月11日下午2点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所持股份共计385,679,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大会无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结果。大会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表决权数通过了审议议案。会议记

  录及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董事签名。

  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并通过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并通过2005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4、审议并通过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审议并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7、审议并通过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8、审议并通过发行待偿余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张玉凯律师

  2006年5月11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