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晨 鸣: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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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6:32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11日 在山东省寿光市晨鸣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所律师受公司委托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就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等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提前20天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2006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香港商报》。 本次大会于2006年5月11日下午2点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所持股份共计385,679,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大会无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结果。大会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表决权数通过了审议议案。会议记 录及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董事签名。 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并通过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并通过2005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4、审议并通过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审议并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7、审议并通过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8、审议并通过发行待偿余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张玉凯律师 2006年5月11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