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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股改方案股东沟通协商结果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10: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高鸿股份股改方案股东沟通协商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5月12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自2006年4月25日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鸿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公司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通过设立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网上投资者交流平台、走访投资者等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在广泛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1、原方案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所持其余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股本结构为计算基础,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将获得 2.7 股股份的对价。”修改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所持其余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股本结构为计算基础,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将获得3 股股份的对价。”

  2、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在原来承诺的基础上,增加了如下承诺:

  如高鸿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电信院承诺在高鸿股份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12个月内豁免电信院对高鸿股份控股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36,159,759.76元(含税)债权。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修改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认真吸纳了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调整的方案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的调整;

  4、本独立董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独立董事张洪对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没有发表补充意见。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高鸿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方案调整体现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利益平衡的原则,充分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股份公司国有股股东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其调整事宜尚需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调整事宜尚需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也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5月11日刊登于www.cninfo.com.cn上的《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补充独立意见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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