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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发展非流通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10:2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阳光发展非流通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4月13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的告知,获悉阳光集团与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杭州哲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哲慧”)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杭州哲慧将其所持有本公司共计5,316,337股(占
公司总股本5.59%)的法人股,转让给阳光集团。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背景

  阳光集团目前持有公司26,369,2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7.71%),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公司其他主要股东持有的股数相当接近。同时鉴于公司已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列入第二十四批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阳光集团为尽快推进及完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基于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已全部质押给银行的客观情况,拟通过本次受让杭州哲慧所持公司之股权,为实现向流通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创造条件和提供来源。

  二、股份转让概述

  根据阳光集团与杭州哲慧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杭州哲慧将其所持有的5,316,337股股份转让给阳光集团,每股转让价格为3.3元,合计转让价款为17,543,912元。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杭州哲慧不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截止本公告日,阳光集团持有本公司26,369,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1%,本次受让完成后将持有本公司31,685,6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29%,仍然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

  因本次股份转让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及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同意后,方可完成过户手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将与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进行,敬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的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转让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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