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化工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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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11:0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6年3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鉴于中国证监会于近期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38号《通知》,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现对《关于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作补充通知如下: 1、在2006年4月11日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和《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两临时提案,其中涉及到增加和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必备内容部分详见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全文内容刊登在2006年3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上; 2、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不变。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全面改版修订之内容增加或修改部分 鉴于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21日发布《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诚信建设指引》、《董事行为指引》、《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有关规则。本公司在律师的协同下,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改版修订。除《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要求外,本公司另增加的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向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