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利股份(000996)股改方案实施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11:0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3月31日。 3、流通A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6年4月3日。 4、对价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年4月3日。 5、2006年4月3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变更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4月3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公司股票简称由“捷利股份”变更为“G捷利”。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7、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不需纳税。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情况 捷利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6年3月15日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基本内容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11,900,000股捷利股份,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付3.4股对价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获付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6年3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3、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4、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北京恒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北京恒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新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24个月届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在12个月内不超过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2)北京恒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将承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财务顾问费、保荐费、律师费、沟通推介费、媒体宣传费等相关费用。 5、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四、股份对价安排实施办法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 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1 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方案实施前后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1、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2、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六、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1:G为公司股改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注2:北京恒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24个月届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在12个月内不超过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注3:哈尔滨嘉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广州骏益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七、咨询联系办法 单位名称: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402号 联系电话:0451—86660096、89881878 传 真:0451—86660386 联 系 人:徐朝武 八、备查文件 1、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公告; 2、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特此公告 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9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