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四通关于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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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 06:41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ST四通(资讯 行情 论坛) 股票代码:000409 编号:2006-005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6月17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通知,该局对本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进行立案调查(详见 2004年6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 2006年3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字[2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现将有关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经查明,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间,四通高科共有5笔借款总计18750万元和开出银行 承兑汇票114份总计金额97000万元,上述重大债务四通高科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部分 重大协议签订后还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认为,四通高科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实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 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条"股票 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出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一)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出记载以下内容的 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四通高科部分重大协议签订后未依法履行临时公告义务,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 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 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中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 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的罚则规定,并结合四通高科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责任人员责任大小,经研究决 定: 一、对四通高科处于40万元罚款; 二、对彭文辉、王兴俊分别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李德芳、程龙杰、邝剑锋、赵林 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 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17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