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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轮胎A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方案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 08:42 深圳证券交易所

黔轮胎A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黔轮胎(资讯 行情 论坛)A     公告编号:2006-015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国资公司")提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

股票将于2006年3月9日复牌。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8日在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轮胎"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2月

  2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以来,为了最广泛地听取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协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贵阳国资公司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上股东交流会、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根据沟通的结果,贵阳国资公司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以下调整:

  (一)关于对价安排的调整

  原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54,327,065股为基数,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贵阳国资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安排每10股送3.2股的对价,以获取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54,327,065股为基数,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贵阳国资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安排每10股送3.6股的对价,以获取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

  (二)关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调整

  非流通股股东贵阳国资公司原承诺:"本公司自持有的黔轮胎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售所持有的黔轮胎股份。自上述期限届满后

  24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售黔轮胎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出售时黔轮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1.3倍(若此间有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及其它股份数量变动情况,出售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黔轮胎公司账户归该公司所有。"

  现调整承诺为:"本公司自持有的黔轮胎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售所持有的黔轮胎股份。自上述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售黔轮胎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出售时黔轮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每股净资产值的1.5倍(若此间有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及其它股份数量变动情况,出售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黔轮胎公司账户归该公司所有。"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2月27日公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A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A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A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A股股东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董事会和本保荐机构的协助下,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的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黔轮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黔轮胎本次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照《指导意见》、《通知》的规定实施。"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3月8日刊登于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上的《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函。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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