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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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 08:39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资讯 行情 论坛) 公告编号:2006-006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即:将"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实施每10 股流通股送2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安排31,131,204股股份对价。"调整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实施每10 股流通股送2.5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安排38,914,005股股份对价" 。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3月9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或"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2月27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通过拜访投资者、网上路演、热线电话、电子邮件及收发传真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如下调整: 对价安排的数量 原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实施每10 股流通股送2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安排31,131,204股股份对价。" 现调整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实施每10 股流通股送2.5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安排38,914,005股股份对价。"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的补充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湖北宜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2月27日公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充分体现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诚意,进一步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及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保荐机构的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湖北宜化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湖北宜化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宏源证券愿意继续保荐湖北宜化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聘请的律师机构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 "湖北宜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获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相关股东会的批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后方可实施。"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 年3月8日刊登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补充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三月七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