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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家 界: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 00:50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张家界 公告编号:2006-6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3月1日收到两起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

  公告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营业部诉岳阳鸿仪电磁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营业部

  第一被告:岳阳鸿仪电磁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第一被告于2004年1月8日至2004年11月26日期间与原告签订三份共计

  94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其中借款期为一年(经协商均展期一年)的两笔借款共计600万

  元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被告未能按期支付上述借款利息。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6年1月19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提前收回

  600万元借款,要求本公司对600万元借款、欠息以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

  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诉讼进展: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岳中民一初字第4号应诉通知书等

  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开庭时间未定。

  二、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事项,本公司已于2005年8月

  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国光瓷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4500万元及利息,亚华种业及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国光瓷业追偿,案件相关费用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三、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截至2006年3月3日,我公司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41271万元(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

  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2004年末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169.94%。公司拟按照25%的比例对本次

  公告的4500万借款纠纷案计提预计负债,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2005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06)岳中民一初字第4号;

  2、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12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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