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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方案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08:53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龙股份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方案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3月2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董事会于2006年2月20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2006年3月1日锦龙股份及其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走访投资者、热线电话、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

  锦龙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通向流通股股东送股作为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2.8股股份,流通股股东共获得1066.5749万股的对价安排。

  现方案为:

  原方案其它内容均无修改。

  锦龙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从而获得流通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3股股份。流通股股东共获得1257.0347万股的对价安排。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锦龙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利益;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的调整;

  4、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锦龙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在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进一步维护了流通股股东权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针对锦龙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律师认为:

  锦龙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该等修改是锦龙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广泛沟通和协商后的结果;该等修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本次修改后的锦龙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过相关股东大会表决审议批准后,可以依法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3月1日刊登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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