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华发: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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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00: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券代码:000020、200020 证券简称:*ST华发A、*ST华发B 公告编号:2006-06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2月28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六楼本公司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德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41,561,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9.99% 2.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5,978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0.12%。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6,569,56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16.2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2005年度董事会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1,561,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5,9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6,569,56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表决结果:通过 (二)、2005年度监事会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1,561,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5,9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6,569,56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表决结果:通过 (三)、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1,561,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2.社 会公众股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5,9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6,569,56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表决结果:通过 (四)、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662.23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和 公积金转增股本。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1,561,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5,9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6,569,56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表决结果:通过 (五)、2005年年度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1,561,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5,9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6,569,56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表决结果:通过 (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0 6年度本公司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境内审计师,改聘信永中和(香港) 会计师事务所为境外审计师,并拟定上述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酬合计为人民币30万元 整。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1,561,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5,9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6,569,56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律师姓名:尹居全 3.结论性意见: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3月1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