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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方案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8:5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东海化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2证券简称:山东海化公告编号:2006-009

  债券代码:125822债券简称:海化转债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对价安排由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送2.4 股,调整为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送3 股。公司股票及转债将于2006 年2 月17 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情况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 年2 月7 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股东交流会、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以下修改:

  原对价安排:

  "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海化集团向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作为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对价,由此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按每10 股流通股获送2.4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海化集团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修改为:

  "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海化集团向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作为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对价,由此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按每10 股流通股获送3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海化集团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除上述情况外,山东海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作其他修改。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之补充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山东海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稿。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山东海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认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聘请的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山东海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部分事项的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广泛沟通和协商的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已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 年2 月16 日刊登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函。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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