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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000532)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00:49 深圳证券交易所

力合股份(000532)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编号2006-001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7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来的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大丰银行有限公司上诉状,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大丰银行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粤高法民四初字第2号、第3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情已刊登于2005年3月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2005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开始审理此案,2006年2月13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终字第18号和第1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

  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现更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以下简称澳门中行)、大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银行)。

  2、被上诉人:

  珠海华电洪湾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湾公司)、珠海华电洪屏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屏公司)及本公司。

  3、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4年,本公司与澳门珠光(集团)有限公司、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洪湾公司、洪屏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华电洪湾/洪屏柴油机发电厂。两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900万美元,本公司出资比例为40%。

  1994年2月4日,洪湾公司、洪屏公司分别与澳门中行及大丰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书》,向两家银行借款港币155,200,000元和156,500,000元,贷款期限五年。同日,本公司将所持洪湾公司、洪屏公司的全部股权抵押给澳门中行,并签定了《股权抵押合同书》。

  1996年,本公司将所持洪湾公司、洪屏公司15.5%的股权转让给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

  )公司,受让方承诺继续承担该股权所应承担的所有法律义务(此项转让,经澳门中行书面认

  可、洪湾公司和洪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同意,并报珠海经济特区引进外资办公室批准)。

  至此,本公司所持洪湾公司、洪屏公司的股权减少为24.5%,并以此为限承担责任。

  1999年上述债务到期,洪湾公司、洪屏公司未能偿还借款,经协商,将还款展期至

  2000年12月31日。2000年3月18日,洪湾公司、洪屏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以洪湾公司名

  下的资产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权益抵押予原告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洪湾/洪屏柴油机发电厂建成投产以来,受发电指标不足、电价下调、油价上涨等因素影

  响,亏损严重,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原告依《贷款协议书》和《股权抵押合同书》向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4月9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

  书(详情已刊登于2002年4月11日《证券时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8日开

  庭审理此案,于2004年10月审理终结。

  洪湾公司贷款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粤高法民四初字第2号判

  决如下:

  (1)洪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澳门中行、大丰银行偿还借款本金

  155,200,000港元及其利息、罚息。

  (2)在洪湾公司不履行第1项确定的债务时,本公司在持有洪湾公司40%的股份的现值范

  围内向澳门中行、大丰银行承担洪湾公司不能清偿主债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3)驳回澳门中行、大丰银行的其他诉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969.33元,由洪湾公司负担。

  洪屏公司贷款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粤高法民四初字第3号判

  决如下:

  (1)洪屏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澳门中行、大丰银行偿还借款本金

  156,500,000港元及其利息、罚息。

  (2)在洪屏公司不履行第1判项确定的债务时,本公司在持有洪屏公司40%的股份的现值

  范围内向澳门中行、大丰银行承担洪屏公司不能清偿主债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3)洪湾公司在抵押物的70%的现值范围内向澳门中行和大丰银行承担洪屏公司不能清

  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6,806.81元,由洪屏公司负担。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粤高法民四初字第2号、第3号民事判决,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4、上诉人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要求改判本公司承担洪湾公司、洪屏公司上述贷款的抵押担保责任。

  请求理由:

  (1)上诉人对《股权抵押合同书》无效没有过错,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判决认为上诉人对《股权抵押合同书》无效承担过错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3)洪湾公司、洪屏公司均属于珠海市的重点

能源项目,上诉人认为其债权应当受到法

  律保护,即使无效的担保债权也应当得到有效的救济。

  三、判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开庭,开始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

  公司于2006年2月1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四终字第18号

  和第19号民事判决书。

  1、洪屏公司贷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四终字第18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969.33元,由上诉人负

  担。

  2、洪湾公司贷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四终字第19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6,806.81元,由上诉人负

  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对洪湾公司、洪屏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总计37,561,878.93元,已于1999年全额提

  取了减值准备。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四终字第18号判决书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四终字第19号判决书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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