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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岭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00:49 深圳证券交易所

ST长岭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郭斌律师出席公司二OO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6年1月13日的《证券时报》;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已于2006年2月13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4063.3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2%。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候任董事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补选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名。大会在表决前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请关注的事项进行了说明。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郭承运当选为独立董事;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郭斌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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