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汽车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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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 09:49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江铃汽车(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汽车”或“公司”)股
2、流通股股东不需要为本次获得的对价现金缴税。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2月13日。 4、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现金到账日期:2006年2月14日。 5、2006年2月14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公司A股股票于2006年2月14日恢复交易,股票简称由“江铃汽车”变更为“G 江铃”。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情况 1、江铃汽车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6 年1月16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2、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36号)同意了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200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性质变更的批复》(商资批【2006】387号)同意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股权性质变更事宜。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A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13.40元对价现金。 2、流通股股东不需要为本次获得的对价现金缴税。 3、获得对价现金的对象和范围:截至2006年2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江西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控股”)、上海汽车(资讯 行情 论坛)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通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汽车贸易公司、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基建物资配套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汽车自选市场、南昌鸿雁邮通有限公司、武汉元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江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豫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市汽车贸易公司、南昌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承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承诺人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部分。 江铃控股特别承诺对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江铃控股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及相关期间利息,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江铃控股的书面同意。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四、对价安排实施办法 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所获的现金对价于2006年2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五、方案实施前后A股股本结构变化 六、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表 注:G日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七、方案实施前后财务指标变化 由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派送现金,因此方案实施后,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份总数、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不发生变化。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北大道509号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330001 联系电话:0791-5232888 转6178 传真:0791-5232839 联系人:全实、付国红 九、备查文件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2、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2月10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