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城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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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00: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 补充和完善。 一、修改章程第五十四条 原内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含当日)以前,通知 登记公司股东。" 修改为:"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含当 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 含当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二、修改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 人。"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 事四人。" 三、修改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 、资产抵押、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的签订、银行信贷计划、担保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于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拥有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投资以及资产处置的权利。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将本条第(十六)项修改为: 在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 董事会对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资产拥有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 围内投资以及资产处置的权利。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