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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城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00: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亿城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

  补充和完善。

  一、修改章程第五十四条

  原内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含当日)以前,通知

  登记公司股东。"

  修改为:"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含当

  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

  含当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二、修改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

  人。"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

  事四人。"

  三、修改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

  、资产抵押、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的签订、银行信贷计划、担保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于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拥有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投资以及资产处置的权利。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将本条第(十六)项修改为:

  在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

  董事会对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资产拥有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

  围内投资以及资产处置的权利。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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