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泰控股:若干项重大诉讼及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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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 00:29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券代码:000506证券简称:东泰控股公告编号:2006-001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若干项重大诉讼及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2005年尚有几项诉讼尚未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1)关于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纠纷事宜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来的(2005)杭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杭州余杭分行) ; 2、第一被告: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森公司); 3、第二被告:上海万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策); 4、第三被告: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勤控股); 5、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11月18日,原告与第一、第二被告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可 向原告申请获得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在提交1000万元保证金的前提下 可申请获得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而第二被告则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第一被告的1200989平方米土地使用 权及20796.39平方米厂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与第二被告也于同日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2004年11月23日,原告和第一、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展期合同》,同意对已到期 的1000万元贷款展期6个月,并继续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3月1日,原告又与 第三被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欠原告的所有债务追加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05年3月22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合计人民币19168057.72元。 2004年,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电力供应紧张、公司产品原材料(煤、废纸等)价格大 幅度上涨等影响,公司生产未能达到预定产能,无力偿还,原告依据相关合同向浙江省湖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第一被告逾期未 归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二、第三被告则应对第一被告的债务及违 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二初字第158号判决如下: (一)瑞森纸业归还广发行杭州余杭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承兑汇票垫付款 8862806.91元,并支付利息223559.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瑞森纸业赔偿给广发行杭州余杭分行损失11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三)瑞森纸业不履行债务时,广发行杭州余杭分行以瑞森纸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 屋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上海万策、道勤控股在瑞森纸业上述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上不足以清偿 广发行杭州余杭分行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100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520元、其他诉讼费60元,均由瑞森纸业负担, 上海万策、道勤控股负连带责任。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2)关于公司与芜湖市商业银行借款纠纷事宜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来的(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芜湖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芜湖商行); 2、被告:芜湖市东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纸业); 3、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5月29日,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为支持东泰纸业恢 复生产,委托芜湖商行发放委托贷款,双方签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约定建投公司向芜 湖商行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芜湖商行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等待为发放 并协助收回贷款。按约定,建投公司委托芜湖商行向东泰纸业发放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委 托贷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05年6月30日至7月3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5.58%,按日计息。该项 贷款届满后,东泰纸业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115号判决如下: 被告东泰纸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商行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利息人民币 233275元及2005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 六、备查文件。 1、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 (3)关于公司与交通银行芜湖市分行借款纠纷事宜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5日收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 《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交通银行芜湖市分行(以下简称:芜湖交行); 2、第一被告:芜湖市东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纸业); 3、第二被告:安徽东方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纸业); 4、第三被告: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控股); 5、第四被告: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森纸业)。 6、本案的基本情况: 东泰纸业与芜湖交行于2004年12月31日签订《最高借款合同》,约定芜湖交行给东泰纸 业授信额度20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04年12月13日至2005年12月13日,第二、三、四被告分 别为东泰纸业提供担保。根据合同,芜湖交行于2005年1月17日贷款1000万元给东泰纸业,贷 款期限自2005年1月17日至2005年10月1日,年利率为6.138%。2005年7月20日芜湖交行又向东 泰纸业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7月20日至2006年1月20日,年利率为5.742%。由于 东泰纸业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芜湖交行提前收回借款合同下全部贷款本息,至2005年10月 26日,东泰纸业尚欠借款本金19994763元,利息303600元。第二、三、四被告也为履行保证 担保义务。为维护合法利益,芜湖交行特提起诉讼。 三、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本案于2005年12月中旬开庭审理,现尚未判决。 四、由于本案尚未判决,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年度利润有无 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五、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芜湖市分行起诉状。 (4)关于公司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借款纠纷事宜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5年10月30日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乐山商行); 2、被告: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控股); 3、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16日,乐山商行与东泰控股签订了《借款合同》,依该合同约定,乐山商行 向东泰控股提供贷款789万元;期限12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千分之4.425(从实际提款日开 始计算),并按季结息;如逾期还款,按日记收万分之2.1的利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 利。同时,东泰控股与乐山商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依合同,东泰控股将持有的芜湖 东泰纸业有限公司的1578万股公司股份作为上述借款的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 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等。2004年4月29日,乐山商行向东泰控股提供了789万元借款,到期 后,东泰控股尚未归还。 为维护合法利益,乐山商行特提起诉讼。 三、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 四、由于本案尚未开庭,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年度利润有无 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五、备查文件 1、乐山商业银行营业部起诉状。 公司将对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20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