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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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10:58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2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1月23日。 4、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6年1月24日。 5、2006年1月24 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年1月24 日。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月24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股票简称由“公用科技”变更为“G公用”。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情况 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科技”或“公司”)于2006年1月9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基本内容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份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2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获付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6年1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的权利。 5、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在法定的禁售期期满后,公用集团只有在任一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全天停牌的,该日不计入5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达到5元(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上时,公用集团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解除相关股份的锁定限制后方可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如果未来公用集团从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公用集团如有违反承诺卖出原非流通股的交易,卖出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2)对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公用集团将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的总股数是9183514股。代为垫付后,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公用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或者取得公用集团的同意,并由公用科技向深交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3)若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则触发追加送股安排条件:(1)公司2006年度净利润低于1,732万元(2004年度净利润的150%);(2)公司2006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3)在2007年4月30日(含本日)之前未能公告2006年年度报告,如遇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当上述追加送股安排条件触发时,公用集团将向追加送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执行追加送股安排,追加送股总数为4,658,743股。 (4)为了增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信心,激励管理层的积极性,使管理层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相统一,公用集团同意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5)公用集团承担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所有费用。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四、对价安排实施办法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1 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1、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表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均没有发生变化。 六、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七、咨询联系办法 公司名称: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十八号财兴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60)8380018 传 真:(0760)8380000 联 系 人:梁穆春 八、备查文件 1、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关于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3、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及补充保荐意见; 5、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6、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独立董事意见函及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修订方案之独立意见函。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19日 (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