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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商A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股改方案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 00:29 深圳证券交易所

鄂武商A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股改方案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501 股票简称:鄂武商(资讯 行情 论坛)A 公告编号:2006-005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

股票将于2006年1月16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1月5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上门拜访等多种渠道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价安排数量作如下调整:

  原为:"公司发起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发起人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东,其对价安排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得3.2股的股份对价。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公司发起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发起人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东,其对价安排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得3.5股的股份对价。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根据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已履行的法律程序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但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获得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批准以及湖北省国资委的批准。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1月14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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