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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独立董事意见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16:36 深圳证券交易所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调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方案的调整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形;

  2、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之间经过沟通和协商、并吸纳了流通A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A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A股股东利益;

  3、对方案的调整或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没有异议;

  4、本独立意见是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方案的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特此函告。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之独立董事意见函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志正 张志学潘启良黄金陵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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