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水利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0:29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新疆汇通(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张军律师出席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于2005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刊登在同日的《证券时报》。 2005年12月10日公告了《关于修改2005年第二次临时提案及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12月30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37,222,4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85%,出度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真实的身份和股权证明,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张军 2005年12月30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