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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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14:28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2月22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12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广泛的股东基础,公司董事会协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投资者、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根据双方充分沟通和协商的结果,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关于对价内容的调整: 原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5股股票,非流通股股东对价安排总数为3538.08万股股票。” 现修改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2股股票,非流通股股东对价安排总数为4528.7424万股股票。”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山东海龙(资讯 行情 论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公司非流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广泛的沟通与协商后,在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山东海龙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尊重。 3、山东海龙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针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修订,符合《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目前已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依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2月21日刊登于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摘要修订稿); 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