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卡股份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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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0:37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赵固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验证本次大会相关文件和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的召集是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在2005年11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四次会议上作出的。公司于2005年1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 经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公告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公告中的时间、地点、内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表决的人员为截止2005年12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经验证,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式表决投票,表决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列入本次大会的事项为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及贵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蜀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阴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议案,与本次大会公告的拟审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该议案进行了表决,获有效表决权过半以上同意通过。该议案关联交易方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赵 固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