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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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00:37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指派郭靖宇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05年11月28日召开的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律师基于对 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按 照《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就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相关问题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律师查验贵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表》及出席贵公司本次大会 人员的身份证明后认为:出席贵公司本次大会的79名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为212,172,7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9%。 二、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 据本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系贵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已于2005年10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网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址上,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审议事项,贵公司本 次大会的召开日距会议通知日已超过了30日,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于2005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贵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明辉先生主持,贵公司的8名董事、5名监事及董事 会秘书均出席了大会,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新提案及临时提案。本次大会 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据本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为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逐个进行,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投票公开进行,并由大会推举的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参 加监票,收回的选举票数等于发出的选举票数,经统计后,表决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无 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大会主持人根据选举结果宣布了本次大会的决议。该次大会的记录 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选举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选举程序及选举结果均合法、有效。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郭靖宇 2005年11月28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