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董事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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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0: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券简称: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1月25日,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与玉龙(毛里求斯)有限公司(JadeDragon(Mauritius)Limited,由美国高盛集团于毛里求斯共和国依据当地法律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公司)签署了《关于转让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1565440股法人股的合同书》,约定由华宝信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共计21,565,44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25%)全部转让给玉龙公司。 双方就上述股份转让已于2005年6月3日获得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559号),并于2005年10月28日获得了国家商务部下发的《关于同意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商资批[2005]2475号)。根据该等批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商务部均已同意华宝信托与玉龙公司的上述股份转让。 2005年11月10日,华宝信托及玉龙公司就上述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股份过户手续。至此,玉龙公司持有本公司21,565,440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25%,股份性质仍为非流通法人股。华宝信托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玉龙公司已承诺,若本公司其它非流通股股东将来对本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玉龙公司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参加该股权分置改革,签署相关文件,并按照届时确定并生效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履行相关义务,承担其因持有部分本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而应承担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义务,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履行有关的约定和义务。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11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